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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

  (十)加快水环境保护和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在所有城镇的集中污水处理厂、设区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以及环境敏感河流跨省、市(州、地)界重点断面要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对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排水水质自动监测设施,通过加强企业排污监测,提高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效能,严控企业超标排污行为。要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十一)鼓励发展再生水和水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一水多用、中水回用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引导工业、洗车、市政公用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逐步推广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到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贵阳市达到8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0%。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到2010年,力争全省城市再生水直接利用率达到城市污水排放量的10%。再生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用水量计收。
  (十二)严格限制自备井水的开采使用。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量。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内,因生活用水确需取水的,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再审批开凿新的自备井。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地区的自备井,必须于2006年底前全部关停;对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地区的自备井,要强化监控,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并随着公共供水条件的改善,适时关停。
  三、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推进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
  (十三)进一步落实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4〕1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4〕1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供排水行业发展的活力。
  (十四)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对属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对属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对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按照黔府发〔200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等文件精神,实现政企分开,严格实行定岗定员、竞争上岗、主辅分离,精简机构和人员,逐步实行股份制改造和推进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体制和机制促使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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