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6]518号 2006年12月2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促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涉税资料的报备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各单位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细化流程,明确责任。
  三、本《办法》所列的报告和备案,是指征管法和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报告和备案,其他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备案的涉税资料,各单位应仍按照相关具体规定进行报备和管理。
  四、本《办法》中需要使用的执法文书,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为便于基层操作,市局汇总整理了《办法》中需要经常使用的5种文书式样,一并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附件:需要经常使用的5种文书式样(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促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涉税资料的报备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备,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根据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涉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和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凡负有缴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报备义务。

第二章 报告的内容和时限

  第四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的;
  (二)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三)欠缴税款数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要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
  (四)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开户银行名称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及全部帐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六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前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下内容:
  (一)合并、分立前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二)未缴纳税款税种、金额、所属年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