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信访机构,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并影响听证结果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八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