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6]1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听证行为,增强处理突出疑难信访问题的透明度,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二)证据确认,实事求是;
(三)分级听证。
二 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五条 听证受理形式:
(一)本级受理听证;
(二)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听证;
(三)委派下级受理听证;
(四)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
(五)联合受理听证;
(六)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下列情形均可受理举行听证:
(一)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上级机关经过复查后,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但又未提出复核请求,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重大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信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上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