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处理的相关工作。对尚未剥离的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抓紧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二)把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和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创新企业的体制机制、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方式,做强做大做优企业。
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4]159号)文件要求,我省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保留一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军粮供应站除外)。积极支持粮食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整合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资源整合,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有竞争力、带动力强、效益好的龙头企业。
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特别是粮食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开展粮食订单收购,引导粮食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把建立粮食合作组织作为完善粮食产业化链条的重要措施。积极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扶持发展粮食经纪人、粮食专业户,带动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市场,使粮食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创立品牌。积极为农村、农民开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和品种兑换)和“放心粮油”进农村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各级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照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