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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集中处置一次性医疗废物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集中处置一次性医疗废物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卫法监处函〔2006〕47号)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资阳区集中处置一次性医疗废物有关文件精神是否合规的紧急请示》(益资卫报[2006]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该条例实施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因此,你局要采取积极主动措施将辖区范围内的医疗废物统一集中无害化处置,对防止使用后一次性医疗用品流失、重复利用和传染病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该肯定。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建议你局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过渡时期的处置方案,方案应覆盖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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