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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九)加快特勤消防队站建设。“十一五”期间,要完成省消防指挥中心(省防灾教育馆)和省消防模拟训练基地建设任务。没有消防特勤队的市州,要按照国家建设计划要求,及早筹划,逐步完成消防特勤队建设任务。城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增设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要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

  (十)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级农牧、民政、建设、教育、文化等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特点,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能,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结合农村水、电、路改造工程,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十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级政府要负责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停止使用。

  (十二)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强化消防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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