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上缴利润以当年企业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省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本规定所称企业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再按10%扣除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不再扣除、实际提取按《
公司法》规定执行)计算后的余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率按零计算。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的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超过5年的按盈余公积、本年度税后利润的顺序弥补。股份有限公司和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亏损弥补按《
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依据经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办理收益上缴申报手续,由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收益收缴通知书”的审核确认数,填开“一般收入缴款书”,列“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科目(一般预算收入4098款),于20日内缴入省金库。汇缴完毕后,企业将“一般收入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一份报送省国资委。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一年度应缴利润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应分股利、红利必须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全额缴清。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下列用途实行专项使用:
(一)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性支出;
(二)省属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投入。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