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2006〕73号)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资委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以下来源:
(一)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应上缴的利润;
(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三)应由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收益权的其他收益。
第四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工作,由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国资委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入库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