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
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状况)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对长期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在证照年检、产品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售假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失信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实行重点监管,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公开曝光,取消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标准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食品安全信用标准的同时,以地方现行有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数据标准及格式等地方标准。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管理服务系统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评价、担保、失信惩戒五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程序;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培育一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发布诚信信息,引导消费,鼓励诚实,惩戒和打击失信行为。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步骤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启动阶段(2006年)
1.开展试点工作。各设区市要根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选择一个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进行试点,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实施提供经验。
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摸清食品安全和信用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经营状况、品牌特点、履约能力以及资质是否合法,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等情况,同时还要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品牌的知晓度,食品安全的满意度等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生产和经营单位的监管和指导,抓好方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