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汇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有关信息。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福建省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向省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省企业征信机构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评价机构、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要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政府评价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行业评价机构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评价机构应由省政府授权的信用评估(评级)机构承当,或由省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推荐的社会评级机构承担。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食品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质量要求、检验要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上述评价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具体细化评价指标条件。
4.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有利于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信用水平,根据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等级的确定应充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设计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数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披露,对内为国家机关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为企业资质审批、政策制订等提供决策参考;对外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单位、食品行业协会依照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在福建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开设福建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展示我省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