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的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3)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标准、招生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反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7)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8)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待部门地址。
2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庭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学校应向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监察要求
24.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有力、人员到位、全程参与、依法招生”。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
25.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学校,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