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17.民办学校招生实行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民办学校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范围内招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核准后可向外区县招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学校招生比例过高的区县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以及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对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18.接受区县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对口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所接纳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实行免学杂费政策,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同等待遇。
19.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在学生报名时可了解学生家庭地址、出生年月基本信息,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20.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2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招生工作时间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22.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