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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7.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落实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实施对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与检查,妥善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办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

  8.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应按照市和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各项规定和区县的实施办法,做好本校的招生入学工作,妥善安排好本校对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规范要求

  9.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应逐步缩小,达到30人以内,初中班额逐步缩小,达到35人以内。

  10.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落实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两个为主”原则,逐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11.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初中手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2.根据本市公立转制学校在2007年基本完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未完成办学体制改革的公立转制学校自2007学年起停止招收新生。

  13.公办学校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安排对口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14.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管理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应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与招生工作严格区分。

  15.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将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和经审核同意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予以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应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普通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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