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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基〔2006〕8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区县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并制定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区县应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中小学的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就近安排学生进入相应学校,保证辖区内的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额。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5.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管理职责

  6.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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