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发[2006]60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各直各企业:
《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25日
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深入治理“五乱”,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县(区)、开发区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负责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