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
第三条 市经贸委是全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企业(不包括地方电厂),由区县、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指导用能企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二)督促检查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
(三)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