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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从2007年1月10日开始至3月4日止,各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要在进入重庆的荣昌、永川、綦江、潼南、合川、南川、黔江、秀山、万州、垫江等区县的省市边界要道,主城区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和进入主城9区及2个开发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同时,公交、铁路、港口和长途客运车站要会同公安机关设立烟花爆竹检查站,加大对公交车、火车、客货船、客运车辆及人员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携带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二)强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网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储存、销售非法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一经发现,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抽检情况,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依法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及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各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法没收;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封存,并由公安、安监、供销部门组织统一销毁,严防回流社会。各级公安机关对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刑事案件,要加大侦办力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五、严格现场监管,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燃放烟花爆竹现场监管,是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限放”成功与否的关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2006年春节燃放工作的经验,严密对重大危险源和禁放区域的现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区县、镇乡(街道)三级监管防控体系,严格实行“一对一”工作组现场监管责任制,确保燃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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