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责任追究。为确保燃放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由市燃放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重大伤亡和火灾事故的要启动“问责制”,按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专营管理,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措施
根据
《条例》规定,我市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实行专营管理。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要坚持“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措施,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监管工作。
(一)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2007年主城区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600个以内,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组织主城各区供销社进行先期选店设点,提出主城区临时销售网点选点方案,于2007年1月5日前送所在地安监局审批。
(二)许可证发放。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2007年1月1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
(三)销售、燃放品种确定。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07年春节期间我市限制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共365个品种,烟花与鞭炮的比例为6∶4。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要制作统一的防伪监封标识,由专营公司组织供货企业将其贴在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各地安监、供销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监封标识的日常管理。
(四)配送、销售、燃放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且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向各销售分公司配送时间:从2007年1月12日至3月3日止;销售时间:从2007年2月13日开始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户交由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07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三十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