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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255号)精神,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责任追究”的原则,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一)严格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条例》,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保证燃放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和现场。

  (二)严格部门监管责任。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违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实施燃放安全防控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做好主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供销部门要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和销售布点工作,严格储存库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对大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林业、文物、民政、交通、商贸、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单位加强乡村、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车站、码头、物业小区、加油(气)站等禁放区域的看护;重庆警备区要对驻渝部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渝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制订详细的火灾扑救、伤员救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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