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附件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l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trial)(HJ/T130-2003 2003-09-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制订本导则。
本提导则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技术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的内容是引导和启发性的,将随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入而不断发展。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司提出,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8月11日批准。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导则及其附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1 主题内容
本导则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
1.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1.2.1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1.2.2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1.2.3、1.1.2.1和1.1.2.2条款中所列规划的详细范围依照国务院“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1.2 术语
1.2.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1.2.2 规划方案
符合规划目标的,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的集合,包括推荐方案、备选方案。
1.2.3 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
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建议采纳的规划方案。
1.2.4 替代方案
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认的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
1.2.5 减缓措施
用来预防、降低、修复或补偿由规划实施可能导致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2.6 跟踪评价
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评价,用以验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判定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措施的过程。
1.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与原则
1.3.1 评价目的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1.3.2 评价原则
1.3.2.1 科学、客观、公正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2 早期介入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尽可能在规划编制的初期介入,并将对环境的考虑充分融入到规划中。
1.3.2.3 整体性原则:一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与该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应的项目联系起来,做整体性考虑。
1.3.2.4 公众参与原则: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主张。
1.3.2.5 一致性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深度应当与规划的层次、详尽程度相一致。
1.3.2.6 可操作性原则:应当尽可能选择简单、实用、经过实践检验可行的评价方法,评价结论应具有可操作性。
1.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