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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环保审查意见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环保审查意见的函
(粤环函〔2006〕766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
  为规范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环保审查工作,明确规划调整方案环保审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查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地级以上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列入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附件1)必须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范围,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的规定,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附件2)的要求,编制本次规划调整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二、县级(含县级及以上的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在编制有关规划调整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时应有本次规划调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主要说明清楚以下问题:调整用地及其周边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现状;说明本次规划调整是否符合各级环境保护规划,是否在《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粤府〔2005〕16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所划定的严格控制区范围内,是否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说明本次规划调整可能产生的环境和生态影响,特别是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提出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制定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案等(可参照附件2),并由市级(地级及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作为规划报批文件的必备材料。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时应征求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出是否采纳的说明,并要体现在有关的规划报批文件中。
  三、县(区)级以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在上报规划方案时必须附具县级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说明本次规划调整是否符合各级环保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生态影响,特别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及要求。
  以上规划调整中涉及具体建设项目的,在报送规划时应附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
  附件:1.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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