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属于省政府投资建设的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建设项目,海口市、三亚市辖区内的由该市政府组织实施,在其他市、县辖区内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代建。连接线、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所有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均由项目属地市、县政府负责实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在公路建设总投资内。国道、省道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等设施,由省政府确定补偿标准,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拆除或迁移。但对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违规抢建的各种设施、房屋及违规抢种的农、林作物一律不予补偿。公路建设项目需使用储备土地且符合划拨土地标准的,按储备整理成本以划拨方式供应,公路占用储备土地的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八、加大对公路建设的监管力度。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不定期的工程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各市、县政府必须依法建立公路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审计机关必须对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九、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县完成项目建设情况与下年度公路建设计划安排挂钩。对完成计划好的市、县,给予项目及相应资金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市、县,暂缓下达下年度计划;对计划下达6个月后未开工的项目,省政府将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对于年度计划完成较差的市、县,原则上不享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出资的优惠。
十、积极推进公路管理和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积极探索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养护投入长效机制,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
十一、本决定公布前省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