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琼府〔2006〕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公路建设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全省公路建设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合理投入”的原则,考虑全省长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当前筹资和长远偿债能力的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服务,为推动全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服务。
二、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商有关市、县政府拟定,报省政府批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省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核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落实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按照“以省为主,受益市、县分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由省政府投资建设,连接线由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县道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项目拨款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市、县未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自筹资金建设。
四、市、县政府可根据城镇建设规划,通过完善道路等基础设施,带动周边土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增值收益可以部分用于补偿公路建设投资。各地可依照有关规定,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路建设项目的办法。
五、为了加大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投入,凡是公路建设中由地方政府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一律免征;向实施公路建设项目的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年初预算及公路建设税金缴纳情况,适当安排公路建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