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所有从业兽医进行资格认证和注册管理。要逐步将原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交给执业兽医承担。执业兽医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方可上岗。
(十四)切实加强兽医能力和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改善州及县(市)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的办公环境、设施条件,加强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逐步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全州兽医队伍的素质建设,稳定现有人员队伍,充实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地搞好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
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在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积极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兽医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畜牧兽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以及村级防疫网络建设、畜禽群防群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十五)加强村级防疫工作。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实际需要,原则上每个村配备1名防疫员,饲养量较大的村可适当增加,具体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接种、疫病调查、疫情报告、消毒灭源等职责。村级防疫员的上岗,要经过县(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认证,并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十六)推进畜牧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在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健全畜牧管理体系,强化畜牧行政管理职能。州及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在充分发挥原有畜牧管理职能的基础上,要针对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畜牧业产业升级,转换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用工业化思维谋划牧业发展,既要强化对养殖业发展的管理职能,也要强化畜牧业产业化、畜禽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品牌打造、高端市场开发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六、建立健全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七)建立健全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州及县(市)要将畜牧兽医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草原监理、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等基础设施方面不断增加投入。要编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将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充实、完善有相应储备能力的冷库、物资储备库和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疫情报告网络,以及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和监督执法等各类设施、设备。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的认证、认可,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预警、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