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草原面积比较大的县(市)应设立草原监理中心,不设立草原监理中心的要在草原管理站加挂草原监理中心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监理机构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机构,上级草原监理机构对下级草原监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原县(市)动物检疫站的机构、职能不变。
(十)现有的县(市)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疫情报告,协助县(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和兽药管理使用等兽医工作;负责实施动物繁殖改良、技术推广、饲料、草原管理、统计和信息等公益性工作。科学界定原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并与公益性职能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四、合理核定畜牧兽医机构和人员编制
(十一)州及县(市)要根据畜牧业经济发展实际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组织畜牧兽医、编制、财政等部门科学合理核定畜牧、兽医机构及人员编制,抓好机构设立、统一更名、增加编制和人员配备工作。州及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兽医体制改革加强畜牧、兽医和信息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及名称要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名称相对应。
州及县(市)畜牧、兽医事业单位所需工作人员以现有人员为基础、适当增加为原则,不足部分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招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吉办发〔2005〕29号)精神,畜牧、兽医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所需工作人员,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交通状况、幅员面积等差别,核定人员编制,每个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不得少于4人(防疫2人,繁改1人,草原、统计、信息及其他1人),并根据乡(镇)规模大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尽快配齐人员。人员不足部分,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招聘。
五、加强畜牧兽医队伍的工作能力和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州及县(市)分别设1名首席兽医师。首席兽医师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现有州及县(市)、乡(镇)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