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目标。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制,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一支与发展现代牧业相适应的兽医队伍,全面提高兽医行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州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改革重点。理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强化乡(镇)畜牧兽医站。
三、明确畜牧兽医行政、事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五)现有的州、县(市)牧业管理局统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畜牧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州及县(市)畜牧兽医局要在充分发挥原有畜牧管理、统计和信息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履行好兽医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订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对兽医医政和药政、畜禽产品安全、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本级的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六)现有的州、县(市)畜牧兽医工作总站统一更名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报告;拟订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处理;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负责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培训和科普宣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七)加强动物卫生执法体系建设,州及各县(市)要独立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兽医卫生监督;负责牲畜交易场所动物卫生监管;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负责对辖区内铁路(省管)、公路、水路、航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负责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负责对辖区内动物卫生案件的查处;负责动物疫情强制扑灭措施的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八)现有的州、县(市)家畜繁育改良工作站统一更名为畜牧站,无家畜繁育改良工作站的县(市)要组建畜牧站,并加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牌子。家畜繁育改良工作站更名后,一方面,要继续履行畜牧相关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畜禽繁殖改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质量监测,协助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负责优良畜禽品种的技术推广;负责标准化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员业务培训。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对下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另一方面,要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能。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兽药饲料质量检测、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监测,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对下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负有指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