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各项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竣工验收制度。要严格基建程序,在项目准备阶段,要抓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环境评价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有条不紊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在项目执行阶段,重点抓好招投标与监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抓好工程试运行与财务决算等工作。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工程监理率要达到100%。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落实有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完善工艺。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要制定限期治理方案。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环保设施,落实污泥处理、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
(四)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试运行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要求。试运行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阶段废水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加强监管,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一)严格实施排水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和执行对排水企业的排水、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污水处理厂与排水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排水企业的责任;加强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工艺接纳工业污水,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