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农工额外承包土地和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继续承包土地的,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合理收费,既要防止少数人获取额外好处,又要防止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3.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主管部门以上缴利润、管理费、土地占用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各项费用。确属必要保留的,也要严格控制,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减少随意性。
4.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工土地承包费中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后的余额,由农工继续负担。农工土地承包费保留部分,原则上以2005年度应交承包费为基数(原承包合同累进递增的以合同规定的为基数)。减去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后的余额为上限(除农工自身受益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的政策性上涨外),不得突破。
5.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各项收费工作,由国有农场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后报各级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重新确定的国有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
(五)规范国有农场收费支出范围。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保留的部分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场的管理费用、社保福利费用(主要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福利费等)、社政管理费用、企业财务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等。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原则上不得再向农工收取。如确属必须解决的建设项目又有资金缺口的,可以参照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农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要根据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对农工的收费可按土地等级继续采用“一揽子”收费的办法,项目和标准必须明确,并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明白卡)之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继续加强对国有农场承担社会职能的剥离工作。
重点是对剥离社会职能进展不大的国有农场开展指导和督查工作。对已经剥离社会职能的国有农场要进行“回头看”,解决好遗留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国有农场社会事业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费用成本。对大型农场要努力向“集团化、产业化和股份化”方向发展;对中小型农场要大力精简机构,合并分场(生产队),削减管理层次和人员,减少管理费用支出;对地理位置靠近、产业相同或相近的农场要实行合并;也可选择一些地理位置靠近城区,经济实力较强、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场设为总场,将周边农场改为分场,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要积极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因管理费用膨胀而侵蚀税费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