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支持妇联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党委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尤其是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重要问题时,应请妇联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支持妇联积极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提出体现妇女儿童权益的议案和提案,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重大项目、制定出台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时,要吸收妇联的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各类协调组织应尽可能吸收妇联组织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培养和推荐妇女人才方面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
11、把妇女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的领导是做好妇女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和改进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党委每届任期内要召开一次妇女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一个时期妇女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妇联工作的汇报并专题研究妇女工作,及时讨论解决妇女工作和妇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把加强和改善对妇女工作的领导纳入各级党委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妇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党政有关部门支持或联合妇联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妇女儿童事务和保障妇女权益执法主体的职能,抓好《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在制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社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妇女的发展需要,增加面向妇女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妇女儿童工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要公布本地妇女事业发展状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办公室要确保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12、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良好法制环境。在制定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妇女发展的特殊需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从政策上保证男女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抓紧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保证各项法规政策落到实处。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妇女发展和维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等相关财产权益;认真落实《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努力维护女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健康权益;修改完善《
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认真落实《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切实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家庭婚姻权利。加强对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制氛围。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扫除损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