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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推进妇女事业发展的意见


  三、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7、支持各级妇联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妇建”的工作机制。按照妇联章程和“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妇女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妇女组织建设。积极构建以妇联基层组织为主体、以其他妇女组织为支撑的广覆盖、开放式、社会化的妇女组织网络。关心妇联干部的成长,加强妇联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妇联干部的交流力度,把妇联建成培养、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各级党委要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女性人才选进各级妇联领导班子。县以上妇联负责人一般应分别作为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候选人。认真落实《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关于县以上妇联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的规定。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妇联干部,乡镇(街道)妇联主席可由乡镇(街道)党委女领导兼任,同时另配备1名专职妇联干部。村(居)妇代会主任享受同级副职待遇。
  8、支持妇联加强实体阵地建设。各级政府要把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建设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对创办延伸妇联职能、服务妇女儿童的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给予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政策待遇。支持妇联组织因地制宜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扶持妇联组织兴办经济实体,支持知音集团做大做强。妇联实体阵地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国家交各级妇联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联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9、支持各级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妇联组织发挥联系妇女、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作用。对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妇联组织依法维权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织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和维权网络建设。鼓励妇联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服务站,发展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通过信访渠道,跟踪、监督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的处理。妇联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通过大众传媒揭露、批评,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参与关爱女孩行动。支持妇联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关爱打工妹”、“关爱春蕾女童”行动,为女性弱势群体提供有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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