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充分发挥妇女在和谐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教育引导妇女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进一步深化以“与文明同行、建和谐家庭”为主题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家庭文明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将和谐家庭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创建工作的大格局,引导广大妇女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崇尚科学精神,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深化“巾帼示范岗”创建和巾帼志愿者等活动,引导广大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社会互助,促进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的形成。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生育文明建设。教育和引导妇女自觉学法守法,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提高依法维权、依法办事能力,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6、充分发挥妇女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是在更高层次上推进男女平等。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支持她们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落实《2004-2008年湖北省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实现省、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一般也要配备女干部。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中应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中的女领导干部应达到15%以上。深入研究和把握女干部成长的规律,在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拿出一定比例或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加大对党政正职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建设,全省每年选调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女性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应达到25%以上。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作用,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坚持和完善聘请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员等制度。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踊跃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热心社会公共事务,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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