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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认证、具有《辽宁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特定范围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特殊工程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难以满足招标人抽取条件时,经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保密方式进行。当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时,经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或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优先抽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的同时,可聘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未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

  (三)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

  (四)有关部门确定的保密工程。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抽取的网络终端,由辽宁省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办公室征得有关行政部门同意后指定。国家和省属项目,其评标专家可以在设立于对应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市属项目在设立于各市对应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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