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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提升优抚保障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完善优抚保障机制,把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的新格局。基本实现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加强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深入推进安置改革。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除重点对象外,自谋职业率达到98%以上。积极探索重点对象安置改革,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做到重点安置与推荐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切实做好军休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军休干部政策法规,确保其政治、生活待遇。积极推进接收安置多样化,快速高效地完成军休人员安置任务。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创新保障方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增强军供综合保障能力。遵循“为国防建设服务、为部队服务”的宗旨,适应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加强军供保障各项工作,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重点突出、功能完备、指挥灵便、反应快速、保障高效”的新格局。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大部队快速供应的要求。坚持“平战结合,国防效益优先”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军供任务圆满完成。

  (五)公共事务管理体系

  探索创新各种公开、透明、规范的配套制度,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1.切实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继续促进三峡移民融入当地社会。按照滩坑移民安置规划的要求,积极推动第二、第三和第四水平年移民安置工作,2008年底全面完成滩坑移民安置任务。完成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六年规划目标,全省95%以上的移民村达到“达标村”标准,实现移民“小康村”1350个,全省移民人均纯收入不断增加。

  2.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深入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加强地名的前置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巩固地名设标工作成果,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标志的设置向农村推广延伸。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3.依法加强殡葬管理

  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强化执法”的原则,探索殡葬管理体制创新。规范殡仪馆内部管理,推动殡仪服务市场化,建立和完善殡仪服务网点,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不同层次需求。建立殡葬服务人员技术评审制度。严格控制公墓审批,依法加强公墓管理。落实“三沿五区”坟墓整治方案。继续推进葬法改革,全省遗体火化率巩固在98%以上,生态葬法覆盖全省90%以上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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