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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浙发改规划〔2006〕9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是列入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的主要专项规划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况

  “十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以及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不断增强,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大力发展,为老龄人口服务能力切实增强,福利服务网络逐步健全。社会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民间组织自身发展能力不断提高。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立优抚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安置改革。公共事务管理迈上新台阶,全面实行遗体火葬,基本实现婚姻集中登记。稳妥开展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各项移民安置任务。“十五”时期是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较快,取得重大突破的时期,整体提升了民政事业发展水平,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为“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努力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部署和“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突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坚持发展和改革,全面实施民政事业现代化战略,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事业发展机制,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促进全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加快民政事业发展步伐。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省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不断探索创新,提高民政事业整体水平,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新的突破。

  --不断健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民政工作体制机制。按照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化民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民政部门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客观要求,准确定位民政职能,推动民政部门成为实施社会政策的重要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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