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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四)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在农村,要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负责本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在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基层单位活动,2007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2008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活动,夯实消防基础,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十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的建设,保障公安消防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公安消防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超长隧道管理单位、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所属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
  (十七)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全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任务。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2006年起,有计划地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防灭火工作,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乡镇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乡镇要逐步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2009年底前,省重点镇要采取政府出资,或依托企业、政府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组建专职消防队。鼓励有条件的其他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加强保安联防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基层消防管理中的作用,推进企业、社区保安“一队多能”。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和器材,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2010年前,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县(市、区)要建立志愿消防人员信息库,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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