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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实行“双合同”制,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经营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劳动用工合同及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州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工商、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交通运管部门和企业要抓好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素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营运、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管理技巧、服务规范、民俗文化、旅游文化相关知识、简单的常用外语及法律知识培训。凡新加入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规范的岗前专业素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证后方能上岗。对已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从业人员,其业务素质更新培训应每年进行一次。

  四、坚持依法治运,改善经营环境

  (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以打击“黑车”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

  (二)方便出租汽车停靠。各县、市要根据实际,在城市禁停路段增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允许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为方便乘客实行即停即走、上下乘客。

  (三)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统一制作服务质量监督卡,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推行运输服务质量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和群众反应强烈的坑客、宰客、拒载、无故绕道行驶、不使用计价器,不使用统一票据、变相从事班车客运、拒不返还乘客遗失物品、态度粗暴、车容车貌不整洁等不规范经营、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厉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要注重提高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营运。要引导经营者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公安机关要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营运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少数公务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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