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监督的重点放在企业资质、合同签订、企业和驾驶员关系、经营行为等方面。企业经济技术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实施调整、减少经营权指标等措施。目前实行挂靠经营的企业,不得利用经营权指标强行要求车主通过本企业购车,从中加价,获取暴利。本通知印发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律取消其事发后的经营权投标资格;本通知印发前有此行为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据鄂政办发〔2005〕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一)严格规范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已经明文禁止收取的费用不得再收取。对能够收取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进行公示,全面推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范围、超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完善价格调节机制。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状况。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营运成本、收益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出租汽车客运运价以及价格结构。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把好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准入关。对未取得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的车辆,公安交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办理“T牌”车辆入籍和安装计价器。
(二)逐步推行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准入、公司经营”模式(以下称公司化经营模式):一是企业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金来源、场地、设施、规章制度等经济技术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国家规费,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关安全责任;二是经营权由企业取得;三是车辆由企业出资购买,全部产权属于企业;四是车辆由企业统一调度指挥,驾驶员由企业聘用;五是驾驶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有关福利待遇。推行公司化经营模式的时间、方法和步骤,由县、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意愿的情况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