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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

  (一)严格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程序。未经省政府批准,县、市一律不得擅自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或变相有偿使用。确需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县、市,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在征求消费者、从业者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州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获得批准后,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交通运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的组织实施。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县、市,不得超过批准的规模投放运力,不得超过批准的最高标准收取有偿出让金,不得一次性集中收取或变相集中收取有偿出让金,必须按年度收取。赋予经营权不得采取拍卖方式,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办发〔2004〕81号、鄂政办发〔2005〕41号和恩施州政发〔2004〕13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

  (三)强化经营权使用的监督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一权一证,一证一车制度。全面实行经营权有效期制,有效期限以省政府的批复为准。允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合法、有序流动,具体操作办法由州交通局制定。经营者已获得的经营权不得非法转让或倒卖,对非法转让或倒卖的,一律收回其经营权。严格执行经营权使用合同管理制度,经营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州交通运管部门制定,由县、市交通运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应明确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把企业的内部管理、车辆产权关系、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以及质量信誉考核作为经营权使用合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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