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6〕19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管理水平,根据《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设置的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
三、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所利用的建设物(构筑物)外墙立面相协调。
四、凡户外广告和商业性牌匾出现陈旧破损、脱漆掉字、显示不全、设施不牢固、阶段性空板等现象,应当及时更换和填补改进。
五、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以及有亮化效果的商业性牌匾应当显示完整。
六、户外广告设施在对外招商阶段应当发布公益性广告画面和内容,并可同时显示招商单位和电话。
七、禁止在沿街地面、树木、电线杆、路灯杆上设置各类商业性牌匾。
八、非商业性牌匾,不得列经营项目等商业内容。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十、对阻碍、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