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豫政办[2006]101号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政办〔2006〕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土地调控措施,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就妥善处理我省土地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和原则
本次处理所涉及的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指全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以来发生的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没有查处到位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处理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照“自查为主、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段、地类、用途和违法违规性质,在依法严肃处理后,完善有关手续,使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分类处理土地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
(一)关于不同时段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1999年1月1日经修改后公布的
《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没修改前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后,依法完善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