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深化保险机构改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险机构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增长方式,实现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建立起行之有效、科学严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考评机制,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培育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保险业发展的内含价值和经济效益。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优化人才结构,建立并不断完善合理的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教育和流动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六、加强和改善监管,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保险市场宏观调控。保监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保证全省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加强保监部门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形成严格、协调、高效的监管合作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全省金融市场稳定。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宣传、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保险机构树立和深化合作共赢意识,提高自律水平。
(十四)改善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手段,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增强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效率,实现保险监管法制化和制度化,营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五)强化保险诚信建设。构建保险信用体系,培育诚信经营、规范发展、促进经济、造福社会的行业文化,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保险服务标准,切实解决误导消费和理赔难等问题,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促进发展。加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体系建设步伐,为被保险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切实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保险业发展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支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保险业务、引进高级优秀保险人才的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保险业作为金融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强指导和协调。税务部门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切实减轻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机构税收负担,防止出现多征、重征。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完善企业年金、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新途径。建立保监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涉及保险业的执法行为时,要加强与保监部门的沟通协作,坚持依法行政,尊重保险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严禁对保险机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司法机关要依法查处涉及保险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和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