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6〕9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财政基建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水利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省级政府全额投资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含国家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施工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事宜;省审计厅、监察厅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