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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省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办法。

  (四)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将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如农业综合开发、公路村村通工程、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农机补贴、良种补贴、综合补贴等),认真落实到国有农场及种地农工。农场农工子女中的中小学生与农村中小学生一起享受“两免一补”等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工纳入农村低保、救灾(济)、优抚等政策范围。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农工负担反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农工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实行场务公开、财务公开,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向农工发放负担明白卡,建立农工负担社会监督机制,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重农工负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1号)严肃处理,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

  (六)妥善处理好国有农场社会事业性负债问题。农场在改革前因修路、兴办公益事业等相当于“乡镇五项统筹”而形成的债务,依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不得转嫁给农工。

  五、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广泛听取农工意见,因地制宜,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省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所辖国有农场的实施方案,编制本市的汇总方案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省辖市所报改革方案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方案,由各级政府印发各国有农场,政策落实到农工,并张榜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农业、人事、编制、教育、卫生、劳动、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改革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将改革情况报告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要严肃改革纪律,对违反改革政策,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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