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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有农场自办医院的移交,按下列办法进行: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将医院的资产、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整建制移交,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农场可按照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方式组建独立的法人单位。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停办或改建为农场内设的卫生所。农场自办医院分离后,实行自负盈亏。国有农场医院(卫生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国有农场所办学校、医院移交后,当地政府要按照同类性质的学校、卫生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确保教育质量不下降、卫生服务水平不降低。

  国有农场所辖行政村仍按现行办法管理。行政村的经费支出,参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支出水平,通过转移支付拨付给国有农场,由国有农场支付到村。

  (三)精减农场管理人员,严格控制管理费用

  国有农场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土地规模、总人口、农工数量为依据,核定管理人员和费用标准。切实减少管理层次,压缩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农场税费改革后管理费用应有大幅度下降,相关政策由农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改革分流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执行。

  四、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

  (一)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分离农场办社会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切实维护农工权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减少农工承包的土地,切实保障农工的土地承包权。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后纳入社会保障的,应交回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工业化过程中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好职工,并将失地农工纳入地方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再就业培训体系,使农工社会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农工利益。

  (三)依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国有农场土地是国有土地资产,是广大农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国有农场农用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报经省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批。经法定程序依法批准占用的农场土地,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以不低于所在地征用同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向农场支付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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