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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


  凡是从事种植业生产并由场内职工承包耕地、交纳土地承包费的国有农场,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

  (一)减轻农工负担

  1.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对农场农工自行缴纳和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一律取消。对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2005年没有落实到农工承包户的,2006年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

  2.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并全部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2006年已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2007年如数抵退给农工。

  3.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对涉及农工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农场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之外不得向农工收费。农场对农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4.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承包土地的农工只负担农工自身受益和农场共同生产两项费用。农工自身受益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农工自行交纳,或由农场统一收取后交纳。农场共同生产费用,经农场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后,向农场承包土地的职工筹资解决。农场要按照财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公布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接受农场职工的监督。向农工发放负担明白卡,建立农工负担社会监督机制。

  (二)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2005年年底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资产等数据为基础,将国有农场所办的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被移交单位使用的资产实行整体无偿移交,移交单位的直接债权、债务一并移交;与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相对应的转移支付相应划拨给接收地政府。

  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小学(包括离、退休人员)全部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管理,编制部门按照2005年年底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超编人员和不符合政策的人员不予划转。教育和农场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教师资格,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工,依照当地政府中小学同类人员政策负责人员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资金。对异地农场自办的中小学,移交给学校所在地政府,并比照以上政策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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