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快制定《广西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地方性法规,以及《广西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广西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大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加强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建设,组建广西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赋予节能监察的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加强节能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广西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节能检测能力建设工程,全面提高执行国家节能检测规划和能效标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抓紧研究提出我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六、加强节能政策引导
(一)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资源类产品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差别电价标准,利用价格杠杆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政策。
(二)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技术和材料,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本地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