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节能评价考核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国务院下达我区的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和重点耗能企业,各市要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自治区建立能耗季度、半年和年度公报制度,定期公布各地能源消耗情况,将能耗降低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2006年起,自治区每年与各市签订年度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自治区统计局会同自治区经委定期对工业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予以公布。
(四)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要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五)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推动自愿性产品节能认证。
(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强化对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统计、考评和监测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七)加强用电管理。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 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 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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