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党政机关带头节能。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抓好党政机关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公务车节能,办公区域要逐步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的运行方式。
(七)加强节能科技攻关。把节能共性关键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采取多种措施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落实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八)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督促各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加强对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
(九)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根据自治区“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各市、各部门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采取措施,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全区节能工作总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工作,自治区经委负责工业节能,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商贸业节能,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企业节能,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自治区党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党政机关节能。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的总体目标要求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落实节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