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深化无线电产业服务与保障,促进无线电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指导思想,积极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作用,为市场主体和行业发展服务。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建立和完善无线电产业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无线电管理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营造有利于通信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加大对通信产业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频率资源、市场资讯、技术及产业信息等全方位给予支持和服务。
积极争取国家授权深圳开展无线电产品型号核准工作,尽快解决我市无线电设备生产企业办理产品型号核准中的困难,促进企业快出新产品、多出好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推动我市无线电设备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八、加强无线电发射台站电磁环境管理,有效解决发展建设中的矛盾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好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无线电电磁辐射干扰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无线电发射台站电磁辐射干扰,保证各类无线电台站发射功率符合国家标准,发射台站按照核定的技术标准运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台站电磁波超标辐射和有害干扰的发生。坚持无线电电磁环境日常监测,实行电磁环境监测公示和测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向市民报告无线电电磁波监测信息,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无线电管理提供依据,为市民了解电磁环境质量提供参考。同时,积极开展无线电电磁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民众的科学、理性认识,保护合格、合法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
九、加强深港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深港两地无线电业务安全顺畅
坚持“友好协商、互让互谅、互惠互利”原则,做好深港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共同维护深港边界空中电波秩序。要进一步健全深港无线电频率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深港联合监测合作制度和突发干扰快速查处程序,努力协调解决好“深港西部通道”和“特定管理区”的无线电通信问题。加强对深港边界移动电话信号的监测,有效控制公众移动电话网络信号过界覆盖。认真查处无线电干扰,特别要确保深港两地航空、航海、广播、电视等重要无线电业务通信的安全。加强深港无线电管理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探索对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经验。搞好边界地区的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涉外无线电台站的管理。积极维护深圳的社会、政治、经济利益,促进深港两地政治经济的繁荣稳定与发展。